法律

认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一、认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后会被怎样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后果严重的认定标准是: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量刑规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这些工作人员来讲,有职责保护珍贵文物,如果因为当事人的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造成1、2、3级文物损毁的情况下,当事人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