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能律师会见的三类案件是什么?

  一、不能律师会见的三类案件是什么

  律师禁止会见的案件,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对于上述三类犯罪,经许可才可会见的规定仅适用于案件的侦查阶段,换言之,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会见涉嫌上述三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则不需经过侦查机关或其他办案部门的许可。会见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体现自身专业水平、了解案件的重要活动。律师在进行会见的过程中,除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相关权利的同时,亦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在会见时因违反规定,而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终止会见。

  二、律师会见当事人流程是什么?

  不同阶段的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也将有所不同:

  (一)侦查阶段

  1、首次会见三要点:给予当事人精神鼓励、安慰告知诉讼权利、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情况

  2、自我介绍

  3、询问当事人的身体情况、狱内吃住情况,告知其家人情况、外界情况,安抚当事人情绪

  4、当事人描述案件事实经过

  5、根据当事人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细节;询问当事人侦查机关讯问的次数、时间、主要内容

  6、解释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告知其作为犯嫌人具有的法律权利(刑诉法规定的几项权利、笔录确认问题等)

  7、询问当事人需要交代哪些事情给家人、朋友

  注意:每次会见都要做笔录(内容无须巨细,只需重点记录)

  (二)审查起诉阶段

  1、说明诉讼程序的变化及意义,重点询问当事人是否承认被指控的事实(勿轻易谈罪)

  询问“起诉意见书”中与当事人陈述不一致的原因,核实案件

  2、办理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手续

  注意:当事人书写的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可以接收,但最好是让当事人口头表达,自己做笔录。如果出现翻供的情形,最好让当事人写书面材料,写明翻供原因。

  注意:当事人及其亲属提出的取证要求,应当明示风险(包括:该证据是否有必要、该证据是否能调取到、)

  (三)审判阶段

  1、询问当事人对起诉书的想法

  2、告知当事人律师辩护的思路、观点、依据(庭审前最后会见,应讨论开庭注意事项)

  3、引导当事人对起诉的事实进行确认,不轻易地对“有罪、无罪”进行承诺,以便在辩护时、在判决时获得有利条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如果遇到案件比较重大,或者是涉及到与国家相关的案件,那么在会见时就必须要获得同意才可以实施,所以,律师在办理会见手续时也需要清楚案件的情况,只有遵守规定才能会见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