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轻伤一级参与者怎么判,共同故意伤害的情形

  一、轻伤一级参与者怎么判

  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一级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对于参与者怎么判刑,要依据触犯的罪名和在犯罪行为中的情节而定,属于从犯的,应该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情节不是很严重得,一般会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共同故意伤害的情形

  (1)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实行人事前有明确的伤害故意,经过共同协商并付诸实施造成伤害结果的,一般都应认定故意伤害罪。

  对主犯和直接实施者按伤害结果量刑,对其他参与者(通常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可视其未遂或者中止的原因,定罪并从宽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2)共同故意伤害中,实行人事前没有明确的伤害故意,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使用的工具的物理、化学属性,其他行为人知道足以致人伤亡(如实行行为人携带凶器、硫酸等),并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伤害结果的,对直接行为人应定故意伤害罪,对其他人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认定(无预谋的共同犯罪),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共同行为人事前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也未预料会有明确的伤害结果,如一般赤手空拳的群殴行为,如造成伤害后果的,对直接后果的实施者和首要分子可定故意伤害罪。

  对其他参与人一般不宜定故意伤害罪。

  没有伤害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如具备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可定聚众斗殴罪,情节不太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在共同故意伤害实行犯的犯罪中,有时会出现两个“不明”,即伤害结果由谁直接造成的不明或整个伤害行为由谁组织、领导的不明。

  对于伤害后果由谁直接造成不明的,有主与从之分的,按作用不同分别量刑,没有主从之分的,参与人一律按犯罪后果定罪量刑;

  由谁组织不明的,由后果的直接造成者负主要责任,其他人依法从宽处罚。

  参加打架斗殴行为造成领他人人身损害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罪名,对于参与者怎样判刑,由触犯的罪名和当事人在犯罪行为是的作用才能确定怎样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