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一、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子女能继承他们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就说明继承发生必须要有一个死亡事实的发生,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婚前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房产分割具体如下: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且写的是男方名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话,离婚时候女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2、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女方名字,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除外。

  3、登记在两人名下。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夫妻两个人名字,则视为对对方50%产权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其他约定或者公正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房产分割时双方各占50%。

  二、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

  如果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自己父母支付的房款证明,则可以要求对方以债权关系将部分放款返还。

  2、登记在两人名下

  在无事前约定及公证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各占50%或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有约定的按实际约定分割。

  三、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1、离婚时还没有拿到房产证

  买房的时候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两个人共同还款。虽然房子不断升值,但是一直没拿到房产证,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先住着,有了房产证后再进行起诉。

  2、房产证上有第三个人名字

  如果房产证上不仅有夫妻双方名字,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这时房产又有不同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后房产分割具体如下: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且写的是男方名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话,离婚时候女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2、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女方名字,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除外。

  3、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夫妻两个人名字,则视为对对方50%产权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其他约定或者公正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房产分割时双方各占50%。

  二、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自己父母支付的房款证明,则可以要求对方以债权关系将部分放款返还。

  2、登记在两人名下。在无事前约定及公证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各占50%或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有约定的按实际约定分割。

  三、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1、离婚时还没有拿到房产证

  买房的时候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两个人共同还款。虽然房子不断升值,但是一直没拿到房产证,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先住着,有了房产证后再进行起诉。

  2、房产证上有第三个人名字

  如果房产证上不仅有夫妻双方名字,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这时房产又有不同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