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一、怎么理解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管辖地域管辖的确定是什么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如何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如下两类: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所称的“不动产”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

  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