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火车上带酒的规定

  一、关于火车上带酒的规定

  火车带酒可以过安检,未拆封的酒每人限带6瓶;酒精度数在50度以上的,每人限带带2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二、火车携带白酒规定

  超过100毫升的酒精不得带入火车。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二条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4.初生雏20只。

  三、关于酒驾的处罚规定

  酒驾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

  1、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