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可以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一、可以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吗

  可以补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由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承包方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向提出申请的承包人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二、农村四荒土地何人可以取得承包经营权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折股,分享承包费等收益;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经营的收益中获得股份分红。这样,无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承包“四荒”土地,都能够以股份分红的形式获得定的利益,这样既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没有承包能力的成员的利益,也可以避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产生矛盾。

  承包“四荒”土地,需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50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复垦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出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权利才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