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一、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担保债权是破产债权吗

  担保债权不是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包括下列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