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根据规定刑事起诉会不会坐牢

  一、根据规定刑事起诉会不会坐牢?

  不一定会坐牢,经法院审理构成犯罪的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刑事案件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提起公诉?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查内容有哪些?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是否在起诉书中将事实分别列明;

  (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八)监察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议、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四、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庭审前法院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