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违约之诉有人身损害赔偿吗

  一、违约之诉有人身损害赔偿吗

  属法律竞合关系,违约之诉和人身损害之诉不可同时选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但从其行文方式中可以看出两者是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用的。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的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调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律型纠纷解决方式,应当将调解置于当事人自主交涉的延长线上,从而使其真正成为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的努力过程。

  因此,自愿平等是调解的本质属性,也是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自愿平等原则凸显了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在具体调解过程中,体现为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等。

  2、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调解的开展以及达成协议等都必须依法进行。

  该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只能针对法律允许调解的纠纷种类开展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通过调解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减少或放弃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达成一致意见的和解协议,才能算是一个合法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违约之诉如果有人身损害的话是属于法律竞合关系,违约之诉和人身损害之诉是不可同时选择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话是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的,希望大家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