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是担保人吗,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一、连带责任保证人是担保人吗
保证是担保的方式之一,保证人是不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
如果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他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
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
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
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
民法典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
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
①主债务及其利息;
②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③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
④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
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所以保证人是债务担保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