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户主已死亡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一、户主已死亡的宅基地如何处理

  视情况而定。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

  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

  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

  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

  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的,如果说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情况下就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了,所以说要考虑清楚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