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是什么?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司法实践中,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和执行,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严重的甚至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债务后,债务人可能被迫应诉或主动找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进行谈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三条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
(1)保存价款,即对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及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有先受偿权;
(4)保全被申请人到期债权。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则可以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务或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