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么进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一、怎么进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方法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3、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认定的特殊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这句话,是有前提的:只有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才能成立盗窃罪。据此:

  (1)如果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2)主观上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盗得后发现竟然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还依然使用的,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里的“伪造”应扩大解释为包括“变造”在内。亦即,使用变造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的,也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伪造信用卡这一行为本身,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可见,这里对“票证”二字也作了扩大解释。但是,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这里其实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伪造信用卡是手段,使用该卡是目的。此时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理,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4、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属于身份犯,其主体必须是合法的持卡人。如果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由于不是合法持卡人,故不能成立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只能成立“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5、窃取了他人信用卡的人,再恶意透支的,也不成立这里的恶意透支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如果窃取了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的,然后再恶意透支的,应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6、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这里的“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本身催收,不包括对保证人或持卡人家属催收。

  要知道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方面是要看实施的行为是否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另一方面则是要求达到数额或者情节标准,否则的话也是不能轻易认定为该罪的。在犯罪数额上面,若是属于恶意透支型诈骗的话,则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就达到了信用卡找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此时加上具有信用卡诈骗行为,基本就可以定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