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根据规定个人可以拆除违建吗

  一、根据规定个人可以拆除违建吗?

  不可以,个人没有执法权,城乡规划局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设。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对违章建筑的强拆流程有哪些?

  (一)调查取证。

  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四)下达执法文书。

  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虽然个人不可以拆除违建,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建筑,此外违法行为人是可以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即便还没有被城乡规划局发现,原则上也应该主动拆除违建,确认属于违法建筑的,被拆除只是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