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上海盗窃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捕条件有哪些

  一、在上海盗窃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捕条件有哪些?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盗窃涉嫌犯罪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盗窃涉嫌犯罪逮捕后公安机关需查明哪些事实?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四、盗窃罪的量刑依据是怎样的?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在上海涉嫌盗窃罪可从重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上海涉嫌盗窃罪开庭后审判人员需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七、在上海盗窃案件中不能委托哪些人做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