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患有麻风病可以结婚吗

  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禁止“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病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结婚。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鉴于麻-风病已非不治之症,故将其修改为“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即凡已治愈者可以结婚。现在,由于医疗水平的提高,麻-风病不仅不再是不治之症,而且,在我国已基本杜绝,因此,不必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中再将其作为例示特别举出,此次婚姻法修改将这种不具有普遍意义的疾病取消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