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后购置的金银首饰离婚怎么处理

  案情:

  陈-伟说,2001年,他与家住新洲徐古镇的初中同学李*丽结婚。1年后,因经济压力陈-伟去广州打工,所有收入均寄回家中给妻子保管。妻子李*丽爱漂亮,几年下来买下总价值3万多元的首饰。

  今年5月,陈-伟回家发现家中几乎没有存款,询问后才知,原来妻子把大部分积蓄买了首饰。为此,陈-伟与妻子发生争吵,此后两人关系一直不和,并决定协议离婚。

  陈-伟说,家里值钱的东西不多,他希望能和李*丽平分这些首饰,但李*丽却认为这些首饰是她的个人财产,夫妻俩为此争执不下。(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些首饰中李*丽“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李*丽的个人财产予以尊重。

  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