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婚同居,时代的足迹

  20世纪60年代以前,非婚同居一直受到社会的抑制,后来,鉴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增加并呈现与日俱增的趋势,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改变传统做法,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与婚姻关系的重要区别,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称:“别的契约既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予以变更、限制或扩大,也可以基于双方合意而免除,但婚姻则不能,婚姻关系一旦成立,法律就要予以干预,法律为当事人规定了各种各样的义务和责任”,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国家或法律的干预。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的原因不一而足,但少了国家的干预与约束,多了自由意志成分这个原因,是不少人选择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的理由之一,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非婚同居现象的根源。

  在非婚同居日益被人们自愿选择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相关纠纷也随之而来。非婚同居者不具备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他们的纠纷主要集中于财产权益方面。具体来说包括:共同财产权问题、继承权问题以及扶养请求权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非婚同居者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除非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法律目前还不承认非婚同居者的遗产继承权;在扶养请求权方面,主要是依靠协商或人情道德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