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香港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sole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brokendownirretrievably)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

  -答辩人与他人通姦;或

  -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

  -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

  -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

  -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1条离婚的理由等

  第(a)款-

  “提出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须为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而离婚法律程序可按下述任何一种方式提起离婚呈请”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1A条就呈请理由而提出的证明

  第(1)款-

  “离婚呈请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

  第(2)款-

  “除非呈请人使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下列一项或多于一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该宗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

  (a)答辩人曾与人通姦,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b)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

  (c)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

  (d)婚姻双方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e)答辩人在紧接呈请提出前,已遗弃呈请人最少连续1年。”

  离婚程序﹝二﹞-所需文件

  若果任何人在香港提出单方面的离婚申请,则需要依据香港法例第179A章《婚姻诉讼规则》附录内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以下的文件(如适用):

  (1)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

  (2)呈请书(Petition),即表格2

  (3)和解证明书(Certificatewithregardtoreconciliation),即表格2A

  (4)子女安排说明书(Statementastothearrangementforthechildren),即表格2B

  (5)诉讼程序通知书(NoticeofProceedings),即表格3

  (6)文件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ementofService),即表格4

  离婚程序﹝三﹞-结婚证书(MarriageCertificate)及离婚呈请书(Petition)

  结婚证书

  呈请人必须把结婚证书的正本于申请离婚时呈交法院,而法院并不接受影印本。若果结婚证书由外语写成,则需要提交一份合资格的翻译本。

  离婚呈请书(Petition)

  大部份的离婚诉讼都是由离婚呈请书开始,而离婚呈请书中每个段落亦有一定的样式:

  第一段準确叙述婚姻双方的姓名、婚礼举行的地方及日期。

  第二段叙述婚姻双方在香港的最后共同居住地点,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点。

  第三段叙述婚姻双方现时各自居住的地点、现时的职业,以及双方以香港为居住地(domicile)或与香港有实质联繫(substantialconnection)。

  第四段叙述有否「家庭子女」(childrenofthefamily)。如有的话,呈请书中须列出该家庭子女的姓名及出生日期等资料。「家庭子女」并非单指婚生子女及领养子女,亦包括所有一直被视为该家庭之成员的子女。

  第五段叙述呈请人以其所知,答辩人并无在婚姻期间诞下其他子女。

  第六段叙述如果对任何人是否属于该家庭的「家庭子女」出现争议,则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该子女属于或不属于「家庭子女」的证据。

  第七段叙述有否任何子女正受社会福利署託管。

  第八段适用于呈请人申请子女的赡养令,而答辩人并非该子女父母的情况。

  第九段叙述曾否由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的法院,针对该婚姻或婚姻中的家庭子女作出过任何判令。

  第十段叙述婚姻双方有否就支付对方或子女的赡养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如有的话,呈请人须在此段列出协议或安排的详情。

  第十一段适用于以二年分居为由提出离婚呈请的情况。呈请人须要列出对答辩人财政供给(financialprovision)的提案;或在暂准离婚令颁布后,不对答辩人作出财政供给。

  第十二段叙述唯一的离婚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

  第十叁段叙述基于什么情况足以证明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如果是以分居为证明,则需列出準确的分居日期。如果是以通姦、无理行为或遗弃为由,则亦须列出具体情况。

  诉讼请求(ThePrayer)用于总结离婚呈请书。呈请人需列出他请求法院就该离婚诉讼作出的判令。

  离婚程序﹝四﹞-和解证明书(Certificatewithregardtoreconciliation)

  只有在呈请人有代表律师的情况下,才有需要向法院提交和解证明书。呈请人的代表律师要在此和解证明书中,叙述他有否向呈请人商讨和解的可能性,以及有否向呈请人提供具有离婚调解资格的人之联络方法。

  呈请人的代表律师不一定要和呈请人讨论和解的可能性,只是需要说明曾否和呈请人商讨过可以。

  离婚程序﹝五﹞-子女安排说明书(Statementastothearrangementforthechildren)

  若果夫妇双方有家庭子女,则申请单方面离婚时呈请人须向法院提交一份子女安排说明书。此说明书中须要列出每名家庭子女现时及离婚后的按排提案。这些须列明的内容包括:

  A。居住地方(Residence)

  每名家庭子女的居住地方,以及由何人负责照顾该子女和抚养其成长。

  B。教育(Education)

  每名家庭子女的接受教育的机构。若果该子女已有工作,则要列出其工作的地点、工作性质和是否正接受训练。

  C。财务供给(FinancialProvision)

  由谁负责供给家庭子女的财务需要,如日常生活的开支。

  D。探视(Access)

  夫妻双方对探视子女的安排。

  E。其他资料

  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严重残障或慢性病(chronicillness)。如有的话,呈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详细资料和医生证明。

  每名家庭子女并没有接受惩教主任、社会福利主任或其他机构的管教。如有的话,呈请人亦需向法院提供详细资料。

  离婚程序﹝六﹞-诉讼程序通知书(NoticeofProceedings)

  离婚程序﹝七﹞-文件送达认收书(Acknowledgementof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