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该不该受理,受理后又该如何处理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法院该不该受理

  有的法官认为,此案不应受理。因为刘女士的起诉书中没有具体写明对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这包含两层含义: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地位应当明确,即起诉书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具体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这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那么法院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有的法官认为,此案应当受理。因为虽然刘女士不能提供丈夫现在的具体住址,但是不能认为其没有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其丈夫离家才几个月,可以认定为离开最后居住地不满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所以不论其丈夫现在何处,都不构成经常居住地。那么,刘女士提供了其丈夫在几个月之前的居住地,应当认定其提供了对方当事人的住所。法院应当认定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予以受理。

  此案涉及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该不该受理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下落不明。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态。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是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妨害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可能要求立案的法官具体核实对方当事人的住址是否真实。现实生活中,一些简易的事件,法院也不可能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如一人从某楼下经过时,被从楼上落下的花盆砸伤。楼上住着五六家甚至更多,他不知道具体是哪家的花盆砸伤自己。此时,虽然法律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但法院不能要求当事人起诉时指明到底是谁家的花盆砸伤自己,以这家为被告,而应允许当事人以楼上的几家甚至更多的人为被告。具体到本案中,刘女士起诉离婚,她所须列明的被告情况只包括:自己与丈夫夫妻关系的证明;提供丈夫在几个月前与其共同生活的住址。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起诉时所在地,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受理后如何处理

  对此,有两种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认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基于我国的有关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应准予离婚。而刘女士的丈夫不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所以,应当认定双方不符合。此外,婚姻法还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刘女士与丈夫分居才几个月,不符合此规定,所以也不能认定双方符合离婚条件;认为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的意见是基于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公告送达后,如果被告应诉,按庭审情况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没有应诉,依法理,一方经合法传唤没到庭参加诉讼,就失去答辩权利,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起诉理由,缺席判决离婚。这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