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协议离婚对送达的处理

  一、涉外协议离婚怎么送达

  一、涉外协议离婚如何送达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二、处理条件

  1、两边当事人有必要是自愿离婚;

  2、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债务等事项达到一致意见;

  3、原结婚挂号有必要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

  4、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一起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挂号组织处理。

  三、处理协议离婚时应带着的材料

  (一)国内一方,应带着:

  1、自己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自己《结婚证》

  3、两边一起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带着:

  1、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自己的《结婚证》;

  3、两边一起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应带着:

  1、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世界游览证件(含复印件);

  2、自己的《结婚证》;

  3、两边一起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