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评析】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加以明确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

  本案中,刘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圆-圆要求李某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李某作为孩子的母亲仍需承担对圆-圆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