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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做为遗产继承,现在反悔以遗嘱形式分配是否支持?

  法律咨询: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做为遗产继承,现在反悔以遗嘱形式分配是否支持?

  离婚时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双方过世后名下房产、存款只能归双方的子女继承。协议中约定,离婚时房产不会过户至子女名下,只能作为遗产继承。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另外,如果一方事后反悔,以遗嘱形式另行分配自己的财产,会受法律保护吗?谢谢。

  律师解答:

  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法内容就是有效的。你描述的内容不违法,只要自愿签订就有效。

  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这个内容的确有遗嘱性质,是有效的。不过事后当事人也可以随意另行立遗嘱,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另行立遗嘱后,原有遗嘱作废。

  相关法律知识: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