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起诉离婚需要就要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起诉的前提包括:

  (1)必须是双方领有结婚证或者已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除)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2)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例如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子女的婚姻关系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4)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案例】

  【案情介绍】

  9月28日,福建省建阳市法院依法驳回了一起无明确被告的离婚诉讼案。

  2004年10月15日,赖某经人介绍认识陈某,3天后双方到建阳市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书。双方共同生活一个月后,陈某逃走。赖某发现陈某携聘金潜逃,遂报案。后经公安局户政科认定,陈某办理结婚证的身份证系伪造。

  【审判结果】

  建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情况经公安机关认定为伪造,故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原告赖某的起诉。

  【案件评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