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调解笔录

  离婚调解笔录

  (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13319号

  时间:2007年10月22日9时0分

  地点:常平法庭

  审判人员:邱*亿

  书记员:彭*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邢*敏,女,1965年1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37委5组,现住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身份证号码:230403196501060425。

  被告刘*富,男,1964年12月31日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37委5组,现住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委会北环路63号,身份证号码:230403196412310410。

  审:你们何时结婚?

  原:1982年1月10日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事实婚姻。

  被:是。

  审:你们现在在哪里居住?

  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

  被: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委会北环路63号。

  审:你们婚后感情如何?

  原:感情一般。

  被:是。审:为何离婚?

  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被:是。

  审: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无可能,双方感情已破裂。

  被告:是。

  审:双方是否自愿离婚?

  原告:是的。

  被告:是的。

  审:有没有婚生子女?谁抚养?

  原告:有,1985年9月3日生一儿子,现已成年,已独立生活,不用我们抚养了。

  被告:是。

  审: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没有。

  被告:是。

  被告:是的。

  审:诉讼费50元谁付?

  原:我付。

  被:是。

  审: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无。

  被告:无。

  审:阅笔录,无误签名确认。

  诉讼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调解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