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漫谈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漫谈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于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程度的不忠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得到赔偿,我国法律对这类损害赔偿的提起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撑。

  那么重婚和同居该如何界定呢?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通俗的讲,就是一个人分别与不同异性打了两张以上的《结婚证》。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指的就是这类重婚行为。同居,一般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居住生活的。之所以强调“不以夫妻名义”,是为了与事实上的重婚区别开来,因为在重婚的情形下,过错方不仅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同居也不同于一般的通奸、婚外情行为。同居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且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持续性。显然,只是有过几次与他人开房或所谓的感情出轨并不能构成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的重婚以及同居行为更为常见,且因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难以取证。

  那么在有法律支撑的基础上,是否意味着受到不忠行为伤害的夫妻一方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惩戒对方侵权行为,获得经济补偿和心理安慰的目的呢?回答是:不全是。首先,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要让法庭认定对方存在46条1、2项情形,一般需要有证据足以证明。这些证据包括:同居或重婚双方的共同居所、与人同居的婚外第三者的照片、案外人发现同居双方一同出入公开场合的证言、证明同居、重婚关系的影像资料等,且证据间需要互相印证并足以证明双方有重婚、同居行为的事实,排除其他情形如工作往来,朋友往来等正当行为。如果无过错方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但过错方对其重婚或同居的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主张更能得到法庭的认定和支持;其次,对于仅限于出轨、通奸等不忠行为的情形,法律上并不支持过错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出轨和通奸是更为常见的不忠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此种情形仍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但是,法律的设计并未将这些常见的不忠行为列入过错赔偿的范围之内。立法者的考虑也许是对于这些性质较轻的不忠行为,赋予另一方自主决定是否给予过错方改过自新的机会和离婚的权利自由不失为更为理性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方式。

  在实践当中,受害方并非都能顺利、充分的收集到相关证据,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无过错方处于弱势和不利的地位,且赔偿数额有限,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然而,对于无过错方而言,这一诉讼请求依然意义重大,首先,它意味着对过错方道德上的谴责,所谓打官司经济利益固然重要,但对于婚姻家庭这类涉及身份和情感的案件,是非上的公论和公平正义是当事人更加看重的追求。另外,根据律师实践经验,如果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一方的不忠行为的审理,即使情节轻微,也往往给过错方巨大的心理压力,迫使其在离婚、抚养、财产分割等诸多问题的博弈中因处于不利地位而作出让步。

  最后,律师介绍几种当事人在认识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时的误区:

  1、离婚损害赔偿在可以单独提起。事实并非如此,离婚损害赔偿一般应当在离婚之诉中一同提出,如果不提出离婚之诉也就失去了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2、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向第三者提起。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出;3、对方有过错,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实际上,法律并未有此规定,共同财产仍以平分为原则,如果过错方作出让步,财产可以适当向无过错方作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