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抓住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抓住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的,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法院支持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由非婚同居关系。“同居”与“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两者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在三个月上,而婚外情可能发生在一小时内,并且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与同居也是大相径庭。

  一、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我们将有关婚外情的证据概括出以下四类:

  (一)书证,它又包括以下几种:

  1、信件:包括纸质的书信和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2、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

  3、认错书或悔过书:这主要是婚外情败露后,对方写下的认错书、悔过书或者是保证书等;

  以上这些证据,均是以书面所表述的内容来证明婚外情的存在。

  (二)物证:主要指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或是对方与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飞机或是酒店开房的相关票据,电话的通话详单等。

  (三)视听资料: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关录音等。

  (四)证人证言:主要是居住地周围的邻居或是朋友的证言。

  二、婚外情如何取证?婚外情的证据如何取证?

  1、关于上面所说的婚外情的证据,其中短信可能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或是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都可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

  而要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可以将邮件内容打印,或是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以作为婚外情的证据。

  不过短信和电子邮件因为很难证实其发出者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它们单独作为婚外情的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照片、通话详单、酒店收据等这些证据是对过去已经发生事实的客观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影响,因此,该证据效力较高,容易被法院采信。它的收集相对也比较容易。

  3、录像作为婚外情的证据,要求比较高。法院对于婚外情的认定,一般要求提供过错方与第三者次年在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记录。如果录像只是有单独的一两次的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就存在这种稳定和长期的关系,因此,对于录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连续的20天以上的记录,录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记载,方便法院认定。另外,录像的地点切不可以选择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则有可能因为取证途径不合法或是侵犯他人隐私,得不到法院认可。如果选择在公共场合或是自己家中录像,原则上不存在证据不合法的问题。

  4、证人证言主要是对方与第三者无论是重婚,还是同居,都会需要一个长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在这个场所内的周围邻居、朋友等其他人,一般对于双方的情况会有所了解。可以请求他们做为证人出庭作证。

  三、对于收集婚外情的证据的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