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什么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是指各种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临床表现为精神活动异常的人。具体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注意、记忆、情感、行为和意志智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同程度的障碍。由于心理活动障碍,致使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观现实,丧失社会适应能力,或伤害自身和扰乱社会秩序者总称为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的症状

  精神病是由于人体丘脑、大脑功能的紊乱,而导致患者在感知、思维、情感和行为等方面出现异常。常见的精神病有多种类型,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不同类型的精神并具有不同的临床表现,治疗方法也各不相同。[1]

  精神病多在青壮年时期发病,有的间歇发作,有的持续进展,并且逐渐趋于慢性化,复发率高、致残率高,如不积极治疗,可出现精神衰退和人格改变,不能适应社会生活,难以完成对家庭和社会应担负的责任。但是,如果早期发现、及时治疗,患者也可以完全痊愈疾病,正常地生活、学习与工作。

  大多数精神疾病患者病程迁延、病情波动易复发,需要持续规则的药物治疗以控制症状和预防复发。众多研究表明:提高精神患者治疗的依从性是控制精神症状,改善精神病预后的关键。尽管新一代抗精神病药物和新型抗抑郁剂疗效肯定、副反应较少,已受到普遍欢迎,但精神患者对这些药物治疗的认知和依从程度仍然是目前精神科临床治疗和护理面临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