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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租增值怎么处理

  离婚房租增值怎么处理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在协商不成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将该房产判给男方;同时尚未还完的贷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如果房子判给男方,你可以得到的补偿是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到目前为止,关于离婚时分割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婚前一方个人拥有的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具体做法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一般会认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据其升值原因的性质,确定其增值部分的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还是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增值部分按照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分割,反之则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