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债务要怎么概括转移

  债权债务如何概括转移?

  一、意定概括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5)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定概括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等,不得进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