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前共同买房协议写的是一方的名字,怎么确定是否为共同财产

  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商不成的,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

  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还是有双方名字,这一点很重要。

  如果只有一方名字,则有可能产生以上问题。

  如果有双方名字,则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是以登记为准,如果不能确定份额或者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