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事后追认的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事后追认的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更强调了夫妻对于债务形成的共同意愿,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在实践中,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一方代表夫妻共同举债的情况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亦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实际上明确了夫妻之间有相互代理的权利,正因为如此,解释实施前,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往往需要夫妻一方就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而解释实施后,举证责任发生了改变,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夫妻一方对于债务是否有追认的意思表示在共同债务的认定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总的来说,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而言,补签名、夫妻双方事后重新共同出具欠条或夫妻一方出具确认书为最常见、最直观的追认形式;其次,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也可以作为形成追认的有效形式;同时,未签字一方在事后的共同还债等行为也可以作为形成追认的有效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