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夫妻债务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是,当家庭共同财产权之责任主体解体后如何对原有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综合现有司法实践的裁判原则,律师认为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置。

  第一,以优先保护第三方的债权为基本原则。即以认定该类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为原则,因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以认定其为个人债务为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显然,此时应按照证明责任规则准确分析该类债务的性质,来分析其到底系原家庭共同债务或是个人债务。前述除外条款具体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的法律事实必须由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债权人对此有权以证据反驳该种异议。

  第三,将婚前债务纳入家庭共同债务的承担范畴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的基本原则是“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即,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后,第三方主张债务方的配偶承担婚前债务的,持有异议的配偶一方不负有排除性举证责任,而是实行由债权人举证的倒置证据规则。

  第四,婚姻关系解体后双方对原有家庭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是婚内或离婚后或者是夫妻一方死亡的,第三方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处理,并不消灭原夫妻连带法律责任。但是,任何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于超出自身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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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