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否放弃对其中一方的追偿

  可以。

  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夫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任何一方均有义务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因为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承担还款义务的一方事后有权利向对方追偿。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二款“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可以理解为,离婚后男女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追偿权实现的法定条件即依据,必须是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方能实现其对债务的追偿权,除此之外的任何依据,均不适用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款所作解释的立法点就是为了杜绝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与所谓的“债权人”恶意窜通、侵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