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疫情导致的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能否不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结算?

  固定价格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属于工程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之外的内容给与调整。因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不受市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工程造价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方承担,实践中受发包方的欢迎。

  遭遇签约时不可预计的客观情况变化时,能否以此为由对约定的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以上两例判决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实践操作中,能否支持对固定价格的变更,主要依赖于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明确,结算时工程量、单价不再调整,则额外增加的工程量、价格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如合同约定固定价格时,对准与调整价款的情形(如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甲方的设计变更等)予以罗列,承包方可据约定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增量部分。此外,于承包方而言,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充实的证据材料,如双方签章认可的签证单,承包方的书面通知/申请,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等支出凭证,将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固定价格外价款的合理性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