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无效的损失怎么认定

  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三类,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是指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相对无效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指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从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二、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后,依据《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的规定,产生三种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3)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关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基于物上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本案中村委应返还王某已支付的2万元承包费即属于此;关于‘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基于行政责任或侵权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性质,学理上一般认为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前提,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力、告知、阐明、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则构成“缔约上过失”,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情形下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原因在于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债务”,而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即于合同成立时合同约定内容即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产生“合同债权”或“合同债务”,故违约责任无从谈起。从起源上看,“缔约上过失”这个概念最初产生时,就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①,但合同无效有多种情形,是否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应当结合《合同法》第42、43条和第52条的规定判断,有的合同无效情形可能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恶意.不存在一方过错致善意方受损的问题,故双方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综合以上内容来看,合同无效的损失认定也是相当繁琐的一件事,所有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避免后期的损失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