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能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吗

  法律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后可以继续履行,即为有效合同。但是,一旦该合同未被追认,比如擅自买卖共有房产,其他共有人未追认的,那么该合同将不能继续履行。缔约的另一方为此遭受损失,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赔偿,可以先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实践中,出现以下情形并遭受损失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1、恶意磋商;

  2、欺诈;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4、擅自撤销要约;

  5、订立合同时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

  6、订立合同时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

  8、合同无效;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

  10、合同不被追认。

  因此,根据以上情况,效力待定合同不被追认的,也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过,合同一方主张赔偿时,还得确定自身是否有过错。如果自己明知对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比如共有房产买卖合同,明明知道地方的房不属于一个人的,那么即使没被追认受有损失,可能就得自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