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根据合同变更的依据和方式不同可以将合同变更区分为什么

  合同变更的区分

  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

  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在我国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无论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均须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达不成协议便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对合同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变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经法院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合同变更的依据和方式不同,可以将合同变更区分为以下几种: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2、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

  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

  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