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货人检验货物有什么期限限制

  收货人检验货物有什么期限限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对于收货人的检验时间,如果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这里的“合理的期限”是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时间。对于货物的数量、较易发现的货物的毁损,收货人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检验。例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则收货人就应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货物的毁损不是立即就能发现的,则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就会长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