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储蓄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一、什么是储蓄合同

  储蓄合同是指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货币移存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依据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二、储蓄合同的效力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查询外,储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数额等。

  三、储蓄合同的终止

  1、期限届满。储蓄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延展期限的,合同终止。储蓄人应-依约定将存款人交存的本金及利息返还存款人,储蓄合同消灭。

  2、合同解除。存款人放弃约定的利率,解除合同取回存款,合同终止。

  四、储蓄合同的本质

  储蓄合同的本质决定于一定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储蓄是资本家集中和扩大资本的一种形式。而在我国,国家银行和信*社是社会主义的金融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民的存款,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增加社会积累,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

  公民个人存款,既能保证个人资金的安全、完整;又能支援国家建设。存款的利息,是国家对公民厉行节约、积极存款行为的一种鼓励,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有机统一。

  五、生效要件

  储蓄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和56条规定的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前三者是储蓄合同生效的实质要件,第四个则是其形式要件。储蓄合同要想生效,就应当符合这些要件。

  第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法律行为并为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储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储户必须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储蓄合同存款当事人主体。这里的自然人是指有权接受银行服务地或开立帐户与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的自然人。国外其他银行一般允许以未成年人的名字开立帐户,但由于未成年人对于所履行的义务不能有效的承担,为防止因此可能对银行产生不利的效果,银行在接受未成年人为客户时必须了解其能力。只有十六岁以上的自然人方能办理身份证,根据实名制的要求,因此储蓄合同当事人只能为十六岁以上的自然人。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均有相当数量的未达到领取身份证年龄的学生,他们手中的生活费、零用钱就因此难以存入银行。解决此类问题,应该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将学生证、驾驶证等证件列入“有效证件”。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而且此种意思是由当事人自由产生并对外表示的,未受外界的任何强制、不当干涉或者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常见情况有受协迫、受欺诈、重大误解等。

  第三、不违反法律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储蓄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商业银行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储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作为要式合同的储蓄合同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