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

  租赁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租赁的房屋进行拆迁时,承租人可以主张的拆迁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等,承租人要注意,只有经营用房才能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拆迁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式

  1、租赁权安置。

  即由被拆迁人另行提供房源,出租给承租人,并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安置房的来源可以是被拆迁人自行提供的,也可以是拆迁人提供的。《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有人认为被拆迁人是否将产权调换的房屋出租给原承租人,取决于双方的合意,被拆迁人可另行提供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笔者以为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因为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双方达成了协议,则被拆迁人是将产权调换的房屋还是其他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确实取决于双方的合意;但当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能达成协议时,被拆迁人将产权调换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则成为其法定义务,至于双方对租金标准、租期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2、货币安置。

  即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并解除合同,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用房问题。

  3、准产权安置。

  有些地方在处理具有福利分房性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时,即由承租人享受购房面积等相关补偿。即承租人享受了本来专属于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但其又不完全等同于产权调换安置,是一种准产权调换安置。

  4、产权安置。

  这是一种特殊做法,即拆迁开始后,允许公房管理部门将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房出让给承租人,这时承租人实际上变成被拆迁人,从而有权要求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而原有的房屋产权人则退出拆迁。如《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