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期满拒不返还房屋房主是否可主张占用费

  租赁期满拒不返还房屋房主是否可主张占用费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明确表示继续承租,故双方之租赁关系因租赁合同到期而终止。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因此,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将租赁房屋返还。

  《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其他民事责任。承租方强行占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出租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使用费。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