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租人承诺的就餐人数未达到承租人能拒付租金吗

  案情简介:出租人承诺的就餐人数未达到

  2015年6月1日,某房地产公司、邵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商铺出租给邵某,商铺建筑面积为166.72平方米,邵某承租商铺用于经营餐厅。租期为八年,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双方约定,半年为一个计租期,邵某应在每个计租期结束前30天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下一计租期的租金。邵某若延迟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其应付款项或费用,则某房地产公司有权向邵某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因邵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某房地产公司有权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及邵某已交纳的其他款项,并有权要求邵某赔偿不低于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某房地产公司有权按协议约定向邵某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某房地产公司依约交付了商铺(含钥匙八把)。后邵某正常营业至2016年6月底。自2016年6月1日起的房屋租金邵某未予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2016年6月,某房地产公司向邵某催缴租金,邵某拒付。邵某辩称拒付租金事出有因:邵某承租商铺系用于经营写字楼的食堂,签订合同时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写字楼内的员工可以达到4000余人,还有附近的某软件园的员工10000余人。但承租后,写字楼内的员工仅有2000余人,通往某软件园的门一直未开。为此,邵某多次与某房地产公司沟通均未果。基于上述原因,邵某不同意继续支付租金。邵某亦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希望某房地产公司降低租金标准由邵某继续承租。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邵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邵某应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租金,但经某房地产公司向邵某催讨,邵某仍拒绝支付。邵某辩称,某房地产公司承诺的就餐人数一直未予兑现,邵某有权拒付租金。对此本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邵某双方因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某房地产公司的义务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的房屋给邵某,现无证据证明某房地产公司承诺用餐人数,故用餐人数等经营风险应由邵某自担,且即使某房地产公司承诺邵某用餐人数,该承诺是否兑现亦非支付租金的前提条件,邵某以某房地产公司未兑现其用餐人数的承诺而拒付租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邵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的,某房地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现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2015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承租人能拒付租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邵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绍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某房地产公司承诺就餐人数未达到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内容,某房地产公司的义务为提供具备适租条件的房屋给邵某,不包括达到承诺就餐人数,故就餐人数不是支付租金的前提条件,邵某无权以用餐人数未达到某房地产公司承诺的水平而拒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