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约定租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约定租金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租金,是承租人向出租人必须交纳的租赁费用,主要包括租赁物的折旧费、维修费、出租人的合理盈利等费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之一,体现了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实践中,承租方违反该项义务的情形经常发生,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当事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1、交付租金的时间。双方当事人应该把租金交付的时间明确规定在合同中,最好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来表示。短期租赁的,一般在租赁期完毕时交付租金;长期租赁的,按年、月或季度分次支付租金,不管是一次支付还是分次支付,支付的时间都应该明确而肯定。

  关于租金支付期限的确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即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其次,在协商不成或无合意时采用后付原则,即一般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2、交付租金的标准。衡量租金高低的标准是: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确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如果出租人利用承租人处于劣势即紧迫或缺乏经验而与之确定了很高的租金款额,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或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承租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主张撤销出租人的民事行为,使其行为自始无效。

  3、交付租金的形式。按支付时间间隔的不同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半年支付、一年一付等;按每次支付金额的不同分为均等付租、不均等付租。还可分为期初付租和期末付租等。

  4、租金的收取。如果租金标准合理,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无故不交或拖欠。当事人一方对租金标准提出异议,在新租金标准未商定以前,应按原租金标准交纳,出租人拒收的,不视为拒交或欠交租金。承租方因出租方不及时修缮租赁物造成承租方利益受到损害而欠租的,一方面应责令出租费那个交清租金,另一方面,出租方也应修缮租赁物,维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的内容,即租赁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合同的内容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租赁合同的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13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租赁物名称。租赁物名称在实践中会涉及很多具体问题,比如在国际贸易中标的物不同关税差别很多,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标明租赁物名称。(2)租赁物的数量。(3)租赁物的用途。(4)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直接关系着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根据租赁期限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自然终止。不定期租赁合同不能理解为永久租赁合同,而应当理解为任意期限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终止合同。(5)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6)租赁物维修。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有损耗,从而导致其正常功能受影响。因此,合同中应当约定由谁承担维修义务,支付维修费用。

  《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内容的规定,属于提示性的规定,但并非强制性规范,仅仅起到倡导的作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因为租赁合同中缺少上述内容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另外,上述租赁合同内容也仅仅是租赁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当事人可以在这些内容之外,就租赁关系作出更为详细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