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哪些情形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一、在哪些情形下,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对于租赁合同中止的情形,出现以下八种情形租赁合同都可以提前中止。

  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租赁合同中止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二、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房屋租赁是城市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租赁期内租赁人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房屋租赁的终止有多少种情形呢?

  1、合同全部义务履行,租期届满而未续租;

  2、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如出租房屋未及交付即因地震而倒坍;

  3、一方违约,对方解除合同。包括:

  (1)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如出租方未按期交付房屋;

  (2)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租、换租或进行非法活动;

  (3)承租人无故空置房屋不用连续达3个月以上;

  (4)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

  4、承租人不再需要租房而解除合同,如承租人已另购房屋或另租房屋;

  5、出租房屋被出卖、赠与、继承(仅导致原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与新房主产生新的租赁关系);

  6、双方协商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