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