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集资转移资产属于非法占有吗

  一、非法集资转移资产是否属于非法占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对于非法集资转移的资产怎样追缴和处置涉案财物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为增加投资理财的可信度,营造手续齐全、实力雄厚的假象,吸引群众参与,不法分子往往会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合法经营形式掩饰违法行为。同时,还会以各种名目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失去理性判断,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签订投资或三方担保合同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2011年发生的盛归来案件中,盛归来担保公司让关联的房地产企业作为借款方,与集资群众借款担保合同,从而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二是以个人或企业借款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洛宁县张百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张百成夫妇以名下经营电器商场需要流动性资金为名,长期“拆东墙,补西墙”,高息向身边人员和客户借款。三是以投资黄金并承诺到期回购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如厚德黄金珠宝公司案件。发案企业与群众签订期限半年、一年不等实物黄金投资协议,投资的黄金由企业负责保管,承诺到期原价回购,并支付约定利息,以此来吸收群众资金。此外,还包括一些办理消费卡、投资汽车租赁、打着艺术品推广旗号以及利用P2P网贷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的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些形式都具备非法集资的四个认定要件,集资过程中都有利用个人账户转款以及修筑“资金池”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