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出版物怎么处理

  一、非法出版物应该怎么处理

  1、凡已承接非法出版物的,应一律停止印制,将成品、半成品、图版等全部上缴所在地行政机关,就地销毁。

  2、如有销售非法出版物,应一律停止销售,主动清理上缴所在地管理机关,就地销毁。

  3、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人或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

  4、盗用中央级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新闻出版署认定并通令取缔;盗用地方出版单位名义出版和印制的出版物,由出版单位所在的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其它的非法出版物,一经发现,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并通令取缔。

  5、除对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全部没收外,还应视不同情节,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什么是非法出版物

  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2、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3、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4、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5、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