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导讲话稿是否有著作权

  一、领导讲话稿是否有著作权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篇发言稿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也就是说,法律、法规以及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是不存在著作权的。

  之所以如此规定,并非由于这些官方文件没有独创性,而是官方文件本身的性质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相冲突的。著作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利,是对作品传播的禁止权。而官方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属于公共信息资源,国家有义务鼓励、促进官方文件的传播。因此,像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的大会报告等,属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是不存在著作权的,也就不存在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但是,大多数领导讲话的讲稿并不属于官方文件,如在日常会议或临时会议上讲话的讲稿,本身具有独创性,且并不作为会议文件公布,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种情况下,就存在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领导讲稿著作权可能归属的主体

  领导的讲话稿可能涉及三个著作权主体:领导所在单位、领导本人及讲稿执笔人。而著作权人的确定,仍取决于对该篇讲稿的定性:单位作品、职务作品还是委托作品。

  单位作品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可见,构成单位作品需要三个要件:第一,单位组织或主持创作;第二,代表单位意志;第三,单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领导讲话系以其职务身份做出,代表的是其所在单位的意志而非其本人的意思,其讲话可能产生的后果也由单位承担,那么该讲话和讲稿无疑属于单位作品,该单位享有著作权。

  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